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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要求分家 2010-8-1 15:25:18
各位律师您好: 问题是这样的,我是农村人想在我所住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宅基地的名字是我公公,我公公有两个儿子,我公公有两处宅基地,在我们住的宅基地上只有我们一家三口的户口,我们现在想建房我公公不同意,而且也不分家,您说我们该怎么办,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要求分家,谢谢,请您帮我们出出主意。
回复内容:
您好,您这种情况可以单独向村委申请新的宅基地;
买卖小产权土地 2010-8-1 15:24:21
我朋友从别人处买了一所房子,我们是农村的,房屋都是小产权的,房产证的主人已经不在了,而且其无子女和妻子,由其两个弟弟签名按手印写了分协议卖给了我朋友,其中还有见证人的签字和手印,但是大队不知情。后来我的朋友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了我,同样写了分协议,上面有我朋友的签字手印,房产证也在我手里,只是还没有过户,我想问一下,我有没过户的房产证和两份协议有效吗?
回复内容:
您好!严格来说,小产权房屋是不能进行交易的,而且所谓房产证也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风险较高。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2010-8-1 15:23:09
您好,是这样的,有个人他租了我家的房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写的是租期一年。没有写违约金,也没有收押金,现在他租了3个月就不租了,请问他这样做是否违约,该不该向他收违约金?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违约,可以主张违约金。
现房销售的定义中有一句话不明白 2010-8-1 15:21:30
只有已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房子才能称得上是现房,但是我有一点不明白,房地产开发商为什么还要领取房产证啊,那产权人是谁啊,房地产开发商?
回复内容:
您好!房屋竣工后,开发商一般会办理一个大产权证,也就是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二手房交易中产权问题 2010-8-1 15:20:33
我在江西省吉安市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我当时大意,没有发现卖方的产权有问题,卖方是离婚的人,把共有财产的房产以个人财产卖给我。但卖方有房产交易中心的熟人,可以办好产权证书过给我,请问专家:将来出现纠纷,我会有什么麻烦?
回复内容:
您好!如果房屋共有人有证据证明你们存在恶意交易,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关于居住权 2010-8-1 15:18:20
我外公有一套承租房,我和父母的户口在里面10年以上了,但现在实际不住在里面。现在外公要在市场上转让房子,以房养老。要求我家迁出户口,我们不想迁。不知道我们可以不迁么。谢谢!
回复内容:
公房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权,你们已经不住在里边,你外公如果已经进行了房改,可以对外出售,也有权利要求你们迁出。
关于平房挑廊面积计算问题 2010-8-1 15:15:43
您好,我家正在拆迁,房子是最早的古典式瓦顶房,在正门一面是木制结构,从正门往外还有大约2米是在挑廊下的,出门走1米然后下3级台阶后才真正进入非挑廊覆盖区域(院子),挑廊有外柱。 目前拆迁公司说挑廊覆盖的面积不计算在房屋面积内,请您帮忙参详这部分面积到底应该怎么计算呢?谢谢!
回复内容:
这部分面积在房屋面积计算中,只要是永久性建筑,应当算面积。
如何更换不合格的业委会 2010-8-1 15:04:45
各位大律师: 你们好!很幸运进入你们的网站。有一件事很困惑,我们小区业委会不代表小区业主利益行使他们权力。经过一次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近70%的业主反对现在的业委会支持重新选举。而现在的业委会不愿意出来组织重选。我们找了规划和建设局的房管科,他们也不管这事。下面是我们给房管科的申请。 关于改选蜀人苑业委会的 申 请 广汉市规划和建设局: 经过蜀人苑业主一半以上住户签署并要求改选蜀人苑业委会,其理由是: 一.现业委会于2007年7月产生,当时入驻住户较少,不到100户。同时,当时选举的时候,业委会候选人没有粘贴选举公告,同时没有公布候选人介绍及行为责任。所以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同时从贵单位得知,蜀人苑业委会于08年向贵局房管科备的案。根据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会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以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故超过了1年零1个月的备案时限,应当视为备案无效。 二.现业委会在08年上半年的时候,不经过任何业主的同意也不顾及小区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擅自将小区消防通道改为商铺出租。在改造的时候经一业主强行阻止,此行为才没有实施。在改造过程中给全体业主造成损失1200元。这种做法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六款、第十二条及消防管理条例之规定。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与谴责。 三.由于目前业委会的人平日根本不听取业主的呼声,他们做任何事均是独断专行。目前在业主中已严重失去诚信与民意,业委会没有表现出为业主服务的宗旨。在2009年6月6日的召开的业主大会上就选骋物业公司和两次投票上,暗箱操作、愚弄业主、欺骗上级。同时在2009年6月16日晚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上关于是否改选业委会,现场签字同意改选的业主有130多户,会后补签的共计141户,占入驻住户的69.3% 。 根据以上原因,目前业委会的人没有热心公益事业的思想,不具备代表业主利益与意愿的条件。我们广大业主强烈要求贵局: 一. 宣布目前业委会无效,并撤销原业委会备案。 二. 重新组织蜀人苑业主改选新的业委会。 特此申请! 蜀人苑业委会改选筹备小组 蜀人苑业主 2009年6月18日 现在的业委会也不经小区业主一半以上业主表决同意擅自给一家新物业公司签定了合同。同时我们在房管科查询他们的备案资料,告知他们备案的时候根本没有递交相关的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材料。 请问,如果房管科不出来组织改选,我们该如何办呢?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主张选举无效,宣判之前的业委会不合法成立,同时起诉房管科不作为,这样可行吗? 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您讲的情况其实在许多小区中非常普遍,具体是业主委员会开展的工作不符合一些业主的利益,甚至是直接违背。这其实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里面,能够适用的法律和依据是《物权法》相关规定和你们小区的《公约》、《议事规则》;根据《物权法》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关于重新选举的问题,则需要根据你们的《公约》及《议事规则》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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