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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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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6 11:39:02作者:市政府 摘自:市建委网站 编辑:
为体现“科学、民主、公正”的立法原则,市建委在《办法》制定期间,曾多方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收到大量市民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根据市民提出的意见,市建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各区县政府对《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最终由市政府批准下发。同时,为进一步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尽快启动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统计、民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两个《办法》及《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限价房面积严控在90平方米以下。在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上,《办法》提出限价商品房由市建设、国土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年度建设计划,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各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可由市政府规划专项建设用地。项目建设一般选择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居住和出行都比较方便。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限价商品房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研究确定。

        限价房暂限本市户籍人口申购。本市在目前仍主要用以解决本市户籍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即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要通过街道(乡镇)、区(县)、市,“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程序,才能取得购房资格。对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资产三方面的准入标准以及单身申请家庭年龄限制,实行动态管理。2008年城八区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标准见下表,远郊区县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今后,本市将根据资格审核和房源筹集情况,酌情扩大供应对象范围,逐步向持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和被引进的人才放开。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3 人及以下

8.8 万元及以下

15m 2 及以下

57 万元及以下

4 人及以上

11.6 万元及以下

15m 2 及以下

76 万元及以下


        购买限价房无须再排大队。为保证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限价商品住房采取公开摇号的销售方式,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摇号选择房源,市民不必再至项目建设现场排队购买。符合条件的家庭中,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老人家庭、有严重残疾人员或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复转军人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及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可优先摇号。对多次参加摇号均未摇中的,轮候3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售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房5年内不得转让。在上市交易方面,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该比例定为35%,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这一比例。

        同时,市建委还配套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和限价商品住房摇号配售程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市建委已于日前对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窗口受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各区县住房保障审核窗口将尽快完成有关准备工作,陆续受理居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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