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关于我们  
首页    团队概况 热点新闻 法律服务项目 法律法规 案例讲述 团队文化 律师团队 留言板
站内搜索: 热线电话:010-86395993  微信公众号:shengtingzdcq  微信号:shengtingls
律师团队
法律服务项目
· 物业公司
· 业主委员会
· 业主筹备组
· 商铺、写字楼业主
· 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
· 物业服务企业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 >> 物业管理基本常识 >> 具体文章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延期交付房屋应作何赔偿?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2010-9-26 11:15:08作者: 摘自: 编辑:mk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延期交付房屋应作何赔偿?

    合同有约定时,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时,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应当注意,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相关文章:
· 两个房产证引发的纠纷
· 会所变宾馆物业费是否该减免
· 物业管理费可以用来抵偿违约金吗?
·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要收手续费?纯属霸王条款
· 物业管理区域内哪些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 业主搞好招标工作的策略和技巧
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83076号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512室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E-mail:bwqlawyer@163.com 电话:010-86395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