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系列:一纸行政复议撤销限期拆迁
拆迁宝典之直击要害
【事实概要】
2008年9月安徽省涡阳县城为了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县政府决定实施xx小区建设。该月下旬,涡阳县人民政府即作出《关于拆迁(拆除)XX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告》,而李立翔(化名)先生的房屋正位于该拆迁范围内。在进行拆迁补偿协商时,开发商单方决定的补偿价格如同“白菜价”一般低廉,这与周边同档次、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形成云泥之别。于是,李先生的拆迁补偿安置协商正式宣告终止。然而,令李先生始料未及的是,一场谋划已久的限期拆迁正在向他逼近。果然,时隔不久拆迁人声称根据由涡阳县人民政府和涡阳县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的决定》,李先生的房屋没有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属违章建筑,李先生因而由合法房屋所有人被迫变为违章建筑的非法建造人。随后,陆续灾难毫无预兆的接踵而至。2008年10月中旬,李先生的房屋水电被非法切断,同时李先生的承租经营户被非法驱逐,李先生的正常生活和财产收益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这时,李先生不仅因腹背受敌而失去了和拆迁人协商的先机,而且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还被贴上了违章建筑的标签,正当李先生全家处于水深火热的境地之时,2008年10月下旬,涡阳县建设委员会向李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这对李先生一家来说无疑是火上浇油,李先生在通过一番自力救济发现无济于事后,转而进京寻求专业的拆迁法律人来打响自己的“房屋保卫战”。在多方的考察下,李先生走进了在拆迁领域久负盛名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谁知“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这竟使李先生一家的命运得到了巨大的转折。
【办案掠影】
由于案情事态发展十分严峻,委托人的人身和财产正受到严重的威胁,盛廷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元老级律师——毕文强律师和张志同律师义无反顾的挑起了为李先生维权的重任。经过二律师的周密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拆迁人运用手段,“假借拆迁之名,大行非法拆迁之实”的违法拆迁案件,而这种案件的死穴,通常都在相关拆迁许可证件的批准上。天道酬勤,二律师经过连夜奋战,商讨出了为李先生维权的紧急战略。
办案第一阶:律师献计解危机
鉴于案件发生时,事态十分紧急,所以二律师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首先以恢复李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为首要目标,二律师考虑到委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正遭受非法侵害,为李先生拟就了一份向涡阳县公安局报案的详尽材料,将涉案房屋内水、电被非法切断、李先生的承租经营户被非法赶走以及针对被拆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相关人身安全威胁等严重影响委托人的正常生活和权益的非法侵害事实一一详尽列举。以寻求公安机关给予及时保护,切实有效的维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报案信一出,无与争锋。在此后近一个月的光景里,李先生一家获得了弥足珍贵的安全生活。
办案第二阶:行政复议破限拆
在二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陆续向涡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县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公开涉及xx小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征收和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立项批文等相关证件,而这些信息的获得正是确保李先生获得满意的行政复议结果的前提。2008年11月上旬,涡阳县建设委员会在回复结果中明确告知没有为XX小区项目的建设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其他单位亦未能提供相关批文,更见不到作为合法拆迁“圣旨”的拆迁许可证。接到相关部门回复的二律师随即加紧了对于李先生申请关于限期拆除其房屋行政复议的筹备工作。2008年11月下旬,二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向安徽省毫州市建设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内容直指非法拆迁的要害即缺乏相关许可文件。因为这一事实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完全相违背。同时,李先生房屋是建于上世纪80年代,而在将李先生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决定》中所提及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虽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但该法是于1999年11月1日才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法对于李先生建于其实施之前的事实不具有约束力,所以,李先生的房屋是合法取得的,李先生也是合法的所有人,不存在因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认定涉案房屋是违章建筑一说。终于在2009年1月初一切尘埃落定,二律师以釜底抽薪的一招瞬间扭转了时局,李先生接到安徽省毫州市建设委员会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撤销了关于李先生限期拆迁的通知书。
【律师说法】
拆迁大潮犹如变幻莫测的大海,时而平静无波,时而暗流涌动。在拆迁中不顾及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对公民权利和法律的践踏和侵犯。拆迁大潮的兴起,虽然对于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因利欲熏心而轻视拆迁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措施是万万不能采取的。这种做法不仅侵害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被拆迁人对政府和社会的信任危机,而这显然也与党中央所倡导的“民有所居”的民生政策背道而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任何部门和个人为了达到非法拆迁的目的,而使用损害拆迁人切身利益的行为都是应受法律追究的。同样,正如道格拉斯所述“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房屋拆迁事关我国民生,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无论是对于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涉及到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条文、遵循法定程序才是合法拆迁、和谐拆迁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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