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巧家爆炸案 惨案背后对征收拆迁的思考
5月10日9时,云南巧家县白鹤滩镇花桥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发生一起爆炸案,造成3人死亡14人受伤。目击者透露,该爆炸系一名拆迁户在拆迁协议现场引爆身上炸弹所为。从而引起了人们爆炸背后巧家征地拆迁的广泛关注。
案发后,巧家县官方对外宣称,“这起爆炸案是赵登用所为,和征地拆迁无关”、“赵登用是一个性格孤僻、仇视社会的人”。
媒体和网友的质疑声中,巧家官方再度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次的口径改为“没有证据证明爆炸案和征地拆迁有关”。
这样的表述,显示出官方在公共的监督下,开始变的谨慎。但最初斩钉截铁的否认与拆迁的关系,反而让公共更加质疑爆炸案背后的真相。
关于巧家县 关于拆迁
其实在巧家县,因为拆迁已经多次引发矛盾,近期出现的官员围殴被拆迁户致死以及本地多次土地被征事件来看,巧家的征地与拆迁的矛盾已经相当突出,不管本案是否与拆迁有关,但暴力拆迁、野蛮拆迁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并最终酿出了类似惨剧,却是我们不能不重视的。
巧家县是西南边陲的一个小城,和国内许多内地城市一样,征地、拆迁、卖地似乎成了发展和城镇化的唯一途径。一些地方政府通过低价集体征收农民土地,再分割高价卖给开发商,中间的差价就成了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在当前以财政收入为指标的政绩评比体制中,卖地无疑也成了某些官员升官发财的工具。商业性征地伴随的巨大的利益,在很多地方也牺牲了很多群众特别是农民的利益;而公益性征地中,搬迁户的安置又由于中间环节的种种问题而产生各种复杂的矛盾,由此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关于土地
5月25日的《瞭望东方周刊》关于巧家的文章上传网络,一句“土地是党的,不应由农民掌握”,成为最新名言。此话出自巧家县城乡规划与建设局规划所长杨力宏之口,说他的意思代表权威意见,我看不合适。不过,鉴于他的身份,他的话涉及不少重大理论与法规问题,很难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先撇开此话对于干群关系和党和人民感情的影响不说,也不符合《宪法》《土地法》的种种原则和规定。作为官员,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何种背景、何种想法,公开发表此类字义跟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相悖的话毕竟不太合适。
作为商人,房地产开发商必然以获得利润为一切商业行动的准则。更好的控制成本也就更多的获得利润,房地产业对流动资金相对比较依赖,由此决定了开发商要以各种手段迅速达到拆迁的目的此后才能开发获得利润。开发商、政府、被拆迁人之间的博弈造成了很多问题,开发商的开发行为,缺少政府部门的监管,甚至勾结政府进行暴力拆迁最终牺牲被拆迁人的利益。
拆迁后的巧家县
作为被拆迁的对象,他们的生活是另一番光景。一些新闻记者曾对他们眼中的巧家县拆迁情况作了如下描述:
在巧家最繁华的街道上,一边有新型的现代建筑,另一边是待迁的居民,在山坡上有一些村民临时搭建的简易棚。这些四面透风的木质简易棚,却是拆迁村民们的“临时安置点”。当拆迁队来的时候,村子里几十户人家都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同意”,从此“临时安置点”便成了他们的家。村民说“这里大概还能再让住一个月,但是一个月后再去哪儿,还不知道。两爷子才四分地,也赔不了几万块钱,修不起房子嘛。”迤博村的老生产队长邓崇林说,“最好的年代就是农田包产到户以后。那时候,我们打通的山泉还没有变成自来水厂和矿泉水公司,千亩良田都是最好的水田。那都是基本农田。种‘算优’稻,亩产大约1300多斤。后来水没有了,变成旱地,种麦子、花生、苞谷、甘蔗、四季豆、红苕,还有各种蔬菜,也是产量很高,因为这里的土质相当好,挖下去七八米才见硬土。”
农民们的想法很简单,就是足够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此两点所谓人生存的基本点,在人生存的条件都不能满足的时候,所造成的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估计是行为人本人都始料不及的。从此点看,一系列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深思则有其发生的原因。
当然,这仍然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在当前国家与中央政府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严禁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强拆,但在各地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什么暴力事件、恶性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呢?难道普通老百姓不喜欢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吗?答案非常明确:绝对不是!
律师眼中的拆迁
笔者作为一名承办了大量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有幸接触了全国各地的被拆迁人,这其间也会接触到实施拆迁的政府官员,对于征地拆迁中普通公民的权益情况有着非常深刻的体验。
一般来讲,被拆迁人通常是支持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的,甚至对被征收拆迁是持欢迎态度的,但问题是,在征收拆迁中,这些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多少利益?也就是说,核心仍然在于能否获得合理补偿。现实中,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是强势群体,在与被拆迁人谈论拆迁补偿时,被拆迁人是很少有讨价还价空间的。于是,被拆迁人与政府部门、拆迁办人员的博弈就在一种极为不平等的情况下开始了。
一般情况下,大部分被拆迁人都是一些普通老百姓,他们最希望“政府”(实际上是一些拆迁办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中是当地政府从各个部门抽调上来的,里面也有一些拆迁公司的人员,一些县级政府的拆迁办中,甚至成了社会上小混混的就业场所!这也是有些老百姓口中所谓政府拆迁黑社会化的原因)能够听他们的理由,让补偿再合理一些。这个要求被拒绝后,大部分被拆迁人会勉强接受而被迫离开;也有一部分被拆迁人会想通过法律的渠道维权。
在用法律维权的过程中,不管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拆迁人能够直接得到胜诉支持的占绝对少数;大部分会被判败诉;更有可能的是,被拆迁人的诉讼要求可能就在法院立不上案!从法律上讲,法院不予以立案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这种侵权行为在地方上屡见不鲜,甚至连我们律师都见怪不怪了。在法律维权遇到障碍时,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律师的帮助下继续坚持用法律维权;另外一种情况,则可能会让被拆迁人失望甚至是绝望。而放弃法律维权的被拆迁人,则最容易走极端。因为,他们不但对地方政府官员失去信心,对法律也失去了信心。在他们眼里,没有讲理的地方,这才会引发极端事件。
当然,这个过程上也确实存在着被拆迁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首先想到的就是“关系”而不考虑“程序”。在面对各种权利被损害特别是侵害方是政府、开发商等社会强势的情况下,很多人首先想到是托关系,关系不能解决的话就是忍,等到事情已经发展到极其不利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来解决。这种情况,则占极少数。
综合来看,当被拆迁人面临着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强有力、快速有效的救济渠道则会容易产生极端事件;换句话讲,在被拆迁时,得不到公平,则会引发极端甚至是暴力。有句法律谚语:人民的安宁是最大的法律!如果人民无法安宁,那么,法律的价值又何在?
在承办过程中,与很多官员、法官打交道,他们表露出的态度中有一个共性:那就是这件事(指拆迁)我们做不了主,是领导定的!甚至绝大数的项目本身也开始于红头文件,而后才是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这显然是领导意志主导拆迁!
社会矛盾要法律化解决
笔者多次提倡:社会矛盾要法律化解决,而不能够政治化解决。前者是法治,后者是人治。只有法治,或者地方政府尊重法律,才能够在法律的平台上解决这些矛盾。
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中国城镇化进程仍然会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而持续,,征地和拆迁作为城镇化建设的先锋,在政府的主导下很容易变成权力寻租的工具。希望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征收拆迁中的腐败问题。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对于立法层面来说,法律制度在此方面相对不健全。迫于暴力拆迁,野蛮拆迁而出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只是行政法规,并不是法律。条例的出台在一般情况下通常是由于政府活动比立法活动更方便灵活,所以便于使用。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征地拆迁,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的保护问题,笔者建议立法机关能够通过立法活动对被征收人予以保护。
法治之路漫漫而修远兮。不是每个人都能参与立法,但是每个人都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在面对一些不法侵害的时候,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便是为法治社会的构建添砖添瓦。如果每个人都能以法律为武器,以法律为后盾,便不会有那么多肆意践踏法律的事情发生,也不会激化更多的社会矛盾,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也将会在法治的进程上越来越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