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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阳:被判违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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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30 10:59:00作者: 摘自: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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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浙江省富阳市东大道城市改造项目是市政府在2008年度拍板敲定的富阳市重点工程,并由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来担纲。动迁后,郑海龙(化名)等13户拆迁户一直未与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达成补偿安置的合意,并委托了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团的新秀张晓燕律师救济其拆迁之利。
成为一众委托人的维权卫士之后,张律师以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一级开发单位,不具备拆迁人法定资质为由,迅速提起了拆迁许可证诉讼。岂料,这一拆迁许可诉讼催生了一场新的法律纠葛——张律师发现,2008年10月13日,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富阳市规划局提交了规划申请。同日,富阳市规划局依据《富阳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文件以及《城市规划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在申请人并未取得立项、《选址意见书》、《选址审批表》与《蓝线图》,土地取得方式亦不明确的情况下,即向申请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场法律维权拉锯战就这样开始在时空里蔓延开来……张晓燕律师随后对违法规划许可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最终于2010年10月15日扳倒了这一特事特办下的违法之作。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行政复议直捣黄龙
2010年3月上旬,张晓燕律师向杭州市规划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阜阳市规划局向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复议申请书中,律师历数涉案规划的六大撤销理由:①缺乏立项,构成实体违法;②缺乏《选址意见书》、《选址审批表》与《蓝线图》,构成实体违法;③适用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的《城市规划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④未确定土地取得方式即作出规划许可,构成程序违法;⑤缺乏规划听证程序,构成程序违法;⑥违法规划导致新建不到两年的建筑物被拆,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与精神。
不过,该用地行政复议并未使得维权一步到位,而是步入了一贯的“行政救济难”的既定轨迹——2010年4月13日,杭州市规划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复议规划许可。但是,这一形式上的失败恰如东坡居士吟咏一般:“读遍牙签三万轴,欲来小邑试牛刀”,已经为未来的理想结局注入了一剂强心剂。
办案第二辑:行政诉讼华丽转身
“古云此日足可惜,吾辈更应惜秒阴”。惜时如金的张晓燕律师在2010年4月15日,距收到复议结果仅一日之遥,即向富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求仍然是请求撤销涉案规划许可。 同样的请求,同样的请求主体,进入法院的正义之宫后却有了不同的请求结果。2010年10月15日,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富阳市规划局在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没有申领《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缺乏证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不过,法院以撤销涉案规划许可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未大刀阔斧地作出撤销判决,而是保留性地判决确认被诉规划许可违法。这个有限的正义被众委托人奉若至宝,仿佛它已然缔造了“枯木逢春犹再发”的明朗之境……
【律师说法】
无论是在法治成熟抑或不成熟的国家,法律的框框条条与现实的丰富多彩之间总会有沟壑存在,所不同的是物理计量单位的大小。
就规划问题而言,《城乡规划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都非常明确地提出城乡规划要本着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并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循着这一大的方向指引,具体的部门法也对规划许可程也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规制。法律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说,这个具体领域的法律已经体现了它应有的严肃性!
然而,从法律的静态世界走向现实的斑斓世界之后,一种龃龉与尴尬的局面横空出世:新建的楼群被拆迁的车轮迅速碾过,小砖瓦房甚或草棚横亘在拆迁现场……仅仅从这一“破”一“立”,就足以摧毁我国集约型建设发展的概念模式。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现阶段规划程序的无序化。本案中这种地方政府发文“特事特办”规避法定规划程序的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另外,拆迁项目前置规划关系到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依法是应当告知他们,允许他们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但截止目前为止,中华之疆已经超过一半在大拆大建,却很少听闻有拆迁项目的前置规划许可程序履行了这样的程序义务。面对法律与现实之间的龃龉、尴尬,人们不能祈求神话故事中的自然正义,而应当扬起法之公器,填补那道沟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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